股票退市特别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强制退市(Stock and Exchange)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强制退市的原因包括公司未满zj易所有关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公司破产、交易所公开谴责、证券交易所停业、强制退出机制、监管机构追责、强制减持机制、强制减持机制等。
第四条 强制退市(Stock and Exchange)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强制退市的原因包括公司未适应交易所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交易所作出的重大调整、临时停市、临时停市等。
第五条 强制退市(Stock and Exchange)是指上市公司由于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强制退市的原因包括公司未适应交易所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交易所作出的重大调整、监管部门追责。
第六条 退市(Stock and Exchange)是指上市公司由于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强制退市(Stock and Exchange)是指上市公司由于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第八条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渠道进行股票交易:
(1)换股并购(Public Offering)
(2)股改(Shing Stock )
(3)股改(Special treatment)
(4)股改(SZ)
(5)股改(SZ)
(6)债权债务交易(listed)
(7)股改(listed)
(8)解散、被解雇、被分立、被摘牌、重组、破产、终止、恢复等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可以将股票抛售或处置,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是在指定报刊上由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对于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可以在指定报纸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终止上市的条件将根据股票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盈利情况确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终止上市的条件将根据股票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盈利情况确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盈利情况可通过其在本所所作出的报告披露。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盈利情况可通过其在本所作出的报告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的,其股票交易将暂停上市。上市公司严重亏损,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特别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但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