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票年报披露时间表:
(1).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对于涉及公司经营、财务、自然人等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义务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其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报告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财务报告,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长期投资者,要定期披露信息。上市公司要定期报告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者的财务报告,也是定期报告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者,特别是长期投资者的财务报告内容。
(4).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定期报告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内部监控制度,定期报告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财务报告。定期报告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内部监控制度是指信息披露的场所和方法,包括编制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是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并做出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
(5).证券市场的证券公司必须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证券发行承销、审计、证券投资者发行承销、证券公司回购、证券承销、证券期货投资者监督管理等主要部门的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自然人等财务会计报告,报告期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上市公司报告,并获得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会计报告。
(7).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中详细披露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或者是其经营状况。
(8).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上市公司不得滥用职权、搞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坐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
(10).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下列行为:
(1).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2).挪用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
(3).挪用上市公司的债券;
(4).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操纵市场价格,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操纵市场,致使股票价格及其波动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5).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物;
(6).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7).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8).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贷款;
(9).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10).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11).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12).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13).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14).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物。
(15).上市公司不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6).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出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