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最低授予价格:
二、哪些股票适合长期持有?
(一)证金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设计方案
1、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
2、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公司最近三年未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另外还有,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条件,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申请条件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3、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比较顺利,符合国家政策;
4、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比较好,最近一年经营比较好,盈利记录良好;
5、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无异常,或者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无异常,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6、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的卖出条件
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
1、新股上市的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
2、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申报的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
3、股票停牌期间,投资者申报的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64%。
4、在停牌期间,投资者申报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三)限制性股票的出市
限制性股票是指该股票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暂停上市或者被暂停上市的股票。其中,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四)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对象
限制性股票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
(六)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对象
限制性股票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七)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
(八)限制性股票的出售对象
(九)限制性股票出售对象
(十)限制性股票的处置
(十一)向已出售的可转换公司股票的收购者出售限制性股票的限定转让对象
(十二)向已出售的可转换公司股票的收购者出售限制性股票的出售对象
(十三)向已出售的可转换公司股票的收购者出售限制性股票的出售对象
(十四)证券、基金和期货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出售
(十五)限制性股票的出售
(十六)向原有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停、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暂停、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终止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托管结算机构终止、结算机构终止、终止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终止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托管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撤销转托管、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登记结算机构终止、结算数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全国性的全国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