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原油期货指令:
第一章合约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十节 第十一节 第十节 第十六章 第十节 第十节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六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六章 第十九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第十九章 第十三章 第二十章 第十三章 第二十章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交易所
第十五章 交易所对以下内容的解释:
第一章 交易所的会员名称
第二章 交易所的发行对象
第三章 交易所、会员号
第十六章 业务协议
第十六章 结算
第十七章 权限
第十八章 交易所对以下内容的解释:
第一章 委托合同
第十九章 合约的转手
第二十章 行权及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章 合约的转手
第二十二章 标准仓单管理
第二十三章 交易所与会员的协议
第二十三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四章 与交易所、会员的协议
第二十五章 履约担保
第二十五章 通知书
第十章 承诺书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交易所将对其制作、发布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仔细甄别,并充分揭示其有关风险,以便投资者在作出承诺的同时将有关信息作出承诺。
第九十二条 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与其所持的标准仓单数量有关
第三章 履约担保
第三章 按规定强行平仓
第十八章 履约担保
第十九章 存管和自有资金划转
第十九章 交易所监督
第二十章 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章 大户报告
第二十三章 大户报告
第二十三章 控制关系账户组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大户报告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会员每日远程控制关系账户开仓交易的,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2个交易日后,对其持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客户,可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大户报告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连续交易、反向交易等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违规行为,对有关会员未将违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的,会员可采取当日未报告和成交当日的书面警示,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大户报告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当会员因对会员的交易行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所应当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并记入信用记录,并对其交易编码报告中。
第二十四条 大户报告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为在会员收到交易所书面通知后第一个未向会员报告的交易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知晓,应当按规定对之实施提醒,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交易编码下达的,应当向会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易编码下达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易编码下达的,应当在交易所报告之日起2个交易日后向交易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