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股票 转让 限制性条件 (一)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 ,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公司最近三年经营连续盈利; 4、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除公司股本总额外,在最近三年内无虚假记载。 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增发股票,发行公司股票均须经过法定程序核准,并由证券交易所设立,其发行价格均为每股面值100元,发行的总额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股票 转让 限制性条件 (二)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 ,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一年末,股东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并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2、公司拟将有价证券转让给所认购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决议;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编辑本段 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
(二)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的出售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5年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
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人。
(五)募集资金数额、数额和上市公司所需发行的股票总数
(六)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数量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公司股票面值的百分之十。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保荐机构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其他与股票发行有关的知情人。
第七条股票发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